尽享红利需提早安排,企业该如何应对降税的那些事儿

2018年3月28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。4月4日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,以下简称32号文)、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3号),对三项措施中的两项予以明确,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纳税人需要准确分析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影响,及早安排,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税税率下调红利。


 



一、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和对策 

1.对企业利润和管理影响较大



增值税税率调整后,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润和管理两个方面。


在利润方面,分为流转和终端销售两种情况。在流转环节,增值税是价外税,严格来说税率调整不影响收入、成本、利润及损益。因此,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,不会起到增加利润的作用。


但是,在终端销售环节,或者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屋时,增值税都是价内税。在价内税的情况下,销项税的税率降低一个点,相当于收入增加一个点,利润增加0.75个点(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%)。同时,如果产品购进的含税价格不变,税率降低一个点,相当于自己的成本增加一个点,利润减少0.75个百分点。



在管理方面,税率调整主要是对定价和合同产生影响。


对于企业来说,如果销售价格是含税价,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,如果不降低销售价格,税率下降一个点,将变成自己的收入增加一个点。如果购进价格是含税价,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,要争取降低购进价格,避免税率下降导致自己成本增加。


由于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执行,在执行合同方面,企业要对跨期业务重点关注。鉴于除出口退税规则外,其他跨期业务的过渡政策尚不明确,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,确定跨期业务的适用税率。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在5月1日之后,原合同约定的17%或11%税率发票,应签署补充协议,明确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支付税款,开具发票。


2.购进农产品销售加工利润有变化


在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扣除方面,32号文规定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,扣除率也降低一个百分点,似乎没有变。其实通过计算发现,在假定购入价格和销售价格都不变的情况下,无论是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,还是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利润均有所下降。尽管利润下降,但是对纳税人而言,国家还是在补贴,在有市场的情况下,业务量越大,获得的补贴越多。


 



二、自由问答时间 
1.问: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%、11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?答: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(开具之日起360内)认证即可。
2.问: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,适用什么税率?答:应按照原税率开具。
3.问: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,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,适用什么税率?答: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。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,适用17%、11%的税率;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,适用16%、10%的税率。
4.问: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,7月20日才取得,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%扣除?答: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。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*11%填入附表二第6栏,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*2%填入附表二第8a栏。
5.问:税率调整后,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?答: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的规定:“四、原适用17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%的出口货物,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%。原适用11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%的出口货物、跨境应税行为,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%。”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。例如:原适用17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%的出口货物,仍适用15%的出口退税率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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