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3月28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。4月4日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,以下简称32号文)、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3号),对三项措施中的两项予以明确,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纳税人需要准确分析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影响,及早安排,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税税率下调红利。
1.对企业利润和管理影响较大
增值税税率调整后,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润和管理两个方面。
在利润方面,分为流转和终端销售两种情况。在流转环节,增值税是价外税,严格来说税率调整不影响收入、成本、利润及损益。因此,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,不会起到增加利润的作用。
但是,在终端销售环节,或者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屋时,增值税都是价内税。在价内税的情况下,销项税的税率降低一个点,相当于收入增加一个点,利润增加0.75个点(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%)。同时,如果产品购进的含税价格不变,税率降低一个点,相当于自己的成本增加一个点,利润减少0.75个百分点。
在管理方面,税率调整主要是对定价和合同产生影响。
对于企业来说,如果销售价格是含税价,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,如果不降低销售价格,税率下降一个点,将变成自己的收入增加一个点。如果购进价格是含税价,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,要争取降低购进价格,避免税率下降导致自己成本增加。
由于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执行,在执行合同方面,企业要对跨期业务重点关注。鉴于除出口退税规则外,其他跨期业务的过渡政策尚不明确,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,确定跨期业务的适用税率。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在5月1日之后,原合同约定的17%或11%税率发票,应签署补充协议,明确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支付税款,开具发票。
2.购进农产品销售加工利润有变化
在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扣除方面,32号文规定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,扣除率也降低一个百分点,似乎没有变。其实通过计算发现,在假定购入价格和销售价格都不变的情况下,无论是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,还是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利润均有所下降。尽管利润下降,但是对纳税人而言,国家还是在补贴,在有市场的情况下,业务量越大,获得的补贴越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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